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1)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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