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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地铁受伤,谁之过?

地铁资讯 更新时间:2024-04-28 04:09:00

  乘客在地铁内受伤谁应该承担责任呢?是肇事者还是地铁运营公司?

  2011年6月的一天下午,罗先生在地铁11号线南翔站搭乘上行自动扶梯,前方的几名乘客突然摔倒,将他压倒在自动扶梯的台阶上。旁人见状,忙按下紧急按扭将自动扶梯停下。地铁工作人员闻讯赶到现场,登记了受伤乘客的信息,对自动扶梯采取了停运措施,声称待查明事故真相后予以处理。罗先生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回家休息。

  但当晚罗先生感觉胸部疼痛难忍,遂赶紧到医院治疗。经诊断,竟有7根肋骨骨折!罗先生认为自己受伤是自动扶梯所致,就与地铁运营公司交涉赔偿事宜。

  而地铁运营公司辩称,当时包括罗先生在内的七八个人摔倒,是由于一名乘客饮酒后,在自动扶梯上失去重心摔倒引起的,肇事者在事后自行离去,地铁方并没有该名乘客的信息。而且,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事发的自动扶梯完好,没有故障,排除了设备本身造成人员摔伤的可能性,因此,不同意对罗先生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地铁运营公司作为自动扶梯的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预防事故发生的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事故责任的调查、协助受害人确定具体侵权人等。

  即使按照地铁运营公司的陈述来分析,事故是一名乘客酒后重心不稳导致,基于一个管理者对受害人负责的原则,理应收集证据,协助受害人确定实际侵权人,还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通知警方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由警方依职权调查事故真相。对于罗先生来说,事故发生后,他已经受伤,地铁方也已着手处理事故,出于对地铁方的信任,罗先生相信地铁方面会查清事故的责任者。

  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地铁运营公司对罗先生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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